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九十年簡上字第二六號
上 訴 人 乙○○
右
上訴人與甲○○間因本院新店簡易庭八十九年度店簡字第三六0號
損害賠償事件提
起上訴,有左列事項應予補正:
㈠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萬元折合銀元壹萬陸仟陸佰陸拾柒元,應徵第二
審
裁判費銀元貳佰伍拾元伍角,折合新臺幣柒佰伍拾壹元伍角。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三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
㈡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五 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鄭純惠
右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五 日
法院
書記官 王朝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