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九十年簡上字第四二三號
上 訴 人 甲○○
右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雖表明願在就業所得之
時
按所得之中提付十分之一作為償付款金,直至清償完畢日止等語,
惟此為上訴理由
,並
非上訴聲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四百四十一條第一項
第三款、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三日內補提上訴理
由狀,載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逾期即
駁回其
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七 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鄭純惠
法 官 黃明發
法 官 胡宗淦
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七 日
書記官 劉寶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