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九十年度補字第一一號
原 告 乙○○○
右原告與
被告甲○○間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佰萬元折合銀元壹佰陸拾陸萬陸仟陸佰陸拾柒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銀元壹萬陸仟陸佰陸拾柒元,折合新臺幣伍萬零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吳青蓉
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 日
法院
書記官 吳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