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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0 年度補字第 1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1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補字第一二號   原   告 鑫彩工程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明憲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玖拾貳萬玖仟零伍拾玖元,折合銀元叁拾萬零玖仟陸佰捌拾陸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叁仟零玖拾柒元,折合新臺幣玖仟貳佰玖拾壹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四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邦豪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四   日                     法院書記官 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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