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九十年度補字第一六號
原 告 高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錫祿
右原告與
被告巴拿馬共和國駐華大使館間返還車輛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柒拾萬元折合銀元玖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銀元玖仟元,折合新臺幣貳萬柒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林秀圓
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 日
法院
書記官 林蓮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