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0 年度補字第 1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1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返還車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補字第一六號   原   告 高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錫祿 右原告與被告巴拿馬共和國駐華大使館間返還車輛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柒拾萬元折合銀元玖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銀元玖仟元,折合新臺幣貳萬柒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林秀圓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   日                            法院書記官 林蓮女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