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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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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0 年度補字第 2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1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遲延違約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補字第二二號   原   告 耀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耀崇 右原告與被告富泰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遲延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柒佰貳拾貳萬元折合銀元伍佰柒拾肆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伍萬柒仟肆佰元,折合新臺幣壹拾柒萬貳仟貳佰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賴錦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五   日                          書 記 官 張汝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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