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九十年度補字第二二號
原 告 耀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楊耀崇
右原告與
被告富泰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遲延
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柒佰貳拾貳萬元折合銀元伍佰柒拾肆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伍萬柒仟肆佰元,折合新臺幣壹拾柒萬貳仟貳佰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賴錦華
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五 日
書 記 官 張汝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