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九十年度補字第二五號
原 告 甲○○
右原告與
被告鵝媽媽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乙○○間因移轉商標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
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
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
,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
額,並
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每銀元一百元繳納裁判費銀元一元),如未
依期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四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劉坤典
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四 日
書 記 官 王朝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