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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0 年度補字第 2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1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移轉商標權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補字第二五號   原   告  甲○○ 右原告與被告鵝媽媽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乙○○間因移轉商標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 ,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 額,並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每銀元一百元繳納裁判費銀元一元),如未 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四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劉坤典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四   日                         書 記 官 王朝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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