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九十年度補字第二六號
原 告 甲○○
乙○○
送
號
右原告與
被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
抵押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伍拾貳萬元折合銀元捌拾肆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捌仟肆佰元,折合新臺幣貳萬伍仟貳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五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吳青蓉
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五 日
法院
書記官 吳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