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九十年度補字第四一七號
原 告 甲○○
送達處
右原告與
被告中國農民銀行間
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玖佰萬元,折合銀元叁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
叁萬零壹元,折合新臺幣玖萬零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一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李維心
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一 日
~B
書記官 林梅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