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九十年度補字第五○一號
原 告 驊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右原告與
被告臺灣土地銀行間執行
異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伍佰捌拾叁萬捌仟壹佰壹拾陸元,折合銀元伍佰貳拾柒萬
玖仟叁佰柒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伍萬貳仟柒佰玖拾肆元,折合新臺幣壹拾
伍萬捌仟叁佰捌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六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陳秀貞
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七 日
~B
書記官 林秀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