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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0 年度補字第 50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執行異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補字第五○一號   原   告 驊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右原告與被告臺灣土地銀行間執行異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伍佰捌拾叁萬捌仟壹佰壹拾陸元,折合銀元伍佰貳拾柒萬 玖仟叁佰柒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伍萬貳仟柒佰玖拾肆元,折合新臺幣壹拾 伍萬捌仟叁佰捌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六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陳秀貞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七   日 ~B書記官 林秀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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