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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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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0 年度補字第 5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1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補字第五五號   原   告 乙○○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柒拾捌萬貳仟伍佰元折合銀元貳拾陸萬零捌佰叁拾肆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銀元貳仟陸佰零玖元,折合新臺幣柒仟捌佰貳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九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賴錦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十   日                          法院書記官 葛映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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