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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0 年度補字第 5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1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補字第五六號   原   告 甲○○ 右原告與被告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伍佰萬元折合銀元伍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銀元伍萬元,折合新臺幣壹拾伍萬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九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吳青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九   日                     法院書記官 吳芳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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