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九十年度補字第五七號
原 告 甲○○
訴訟
代理人 彭鑒托
右原告與
被告和信電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
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萬零柒佰貳拾元折合銀元壹萬叁仟伍佰柒拾
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佰叁拾陸元,折合新臺幣肆佰零捌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十九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楊絮雲
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十九 日
~B
書記官 莊滿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