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九十年度補字第六一四號
原 告 甲○○
乙○○
右原告與
被告盟座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變更名義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
判費。查
本件訴之聲明第一項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折合銀元伍
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伍仟元,折合新臺幣壹萬伍仟元。訴之聲明第二項訴
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萬元,折合銀元參萬參仟參佰參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銀元參佰參拾肆元,折合新臺幣壹仟零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
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新台幣壹萬陸仟零貳元,逾期
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一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許純芳
本裁定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