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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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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0 年度補字第 61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變更名義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補字第六一四號   原   告 甲○○         乙○○ 右原告與被告盟座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變更名義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之聲明第一項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折合銀元伍 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伍仟元,折合新臺幣壹萬伍仟元。訴之聲明第二項訴 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萬元,折合銀元參萬參仟參佰參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銀元參佰參拾肆元,折合新臺幣壹仟零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 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新台幣壹萬陸仟零貳元,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一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許純芳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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