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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0 年度補字第 6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1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補字第六二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燦明               送               住台北市○○○路○段○○○號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貳拾萬元折合銀元肆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肆 仟元,折合新臺幣壹萬貳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十九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林鴻達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十九  日                              書記官 林秀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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