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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0 年度補字第 62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補字第六二四號   原   告 台中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忠雄   訴訟代理人 董豐榮 右原告與被告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北鐵工廠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仟壹佰柒拾壹萬伍仟叁 佰零壹元,折合銀元叁佰玖拾萬零伍仟壹佰零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叁萬玖仟 零伍拾貳元,折合新台幣壹佰壹拾柒萬壹仟壹佰伍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 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六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陳秀貞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七   日 ~B書記官 林秀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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