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九十年度補字第六二四號
原 告 台中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忠雄
訴訟代理人 董豐榮
右原告與
被告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北鐵工廠間確認
債權存在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仟壹佰柒拾壹萬伍仟叁
佰零壹元,折合銀元叁佰玖拾萬零伍仟壹佰零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叁萬玖仟
零伍拾貳元,折合新台幣壹佰壹拾柒萬壹仟壹佰伍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
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六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陳秀貞
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七 日
~B
書記官 林秀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