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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0 年度補字第 62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補字第六二五號   原   告 尖品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松貴 右原告與被告日成營造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貳拾萬零肆仟捌佰肆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銀元柒仟叁佰伍拾元,折合新臺幣貳萬貳仟零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 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林鴻達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                            書 記 官 林秀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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