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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0 年度補字第 62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補字第六二七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丙○○         乙 ○ 右原告與被告丙○○、乙○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萬零捌佰肆拾元,折合銀元壹拾陸萬陸仟玖佰肆 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仟陸佰柒拾元,折合新臺幣伍仟零壹拾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三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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