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九十年度補字第六二七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丙○○
乙 ○
右原告與被告丙○○、乙○間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萬零捌佰肆拾元,折合銀元壹拾陸萬陸仟玖佰肆
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仟陸佰柒拾元,折合新臺幣伍仟零壹拾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三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