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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0 年度補字第 63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遷讓房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補字第六三四號   原   告 乙○○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壹萬肆仟捌佰元,折合銀元叁萬捌仟貳佰陸拾陸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銀元叁佰捌拾叁元,折合新臺幣壹仟壹佰肆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 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玲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書記官 黃慧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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