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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0 年度補字第 63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補字第六三九號   原   告 明楊創意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明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零柒拾陸萬貳仟肆佰柒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叁 萬伍仟捌佰柒拾伍元,折合新臺幣壹拾萬柒仟陸佰貳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 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林鴻達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                            書 記 官 林秀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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