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九十年度補字第六三九號
原 告 明楊創意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俞明
右原告與
被告甲○○間返還
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零柒拾陸萬貳仟肆佰柒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叁
萬伍仟捌佰柒拾伍元,折合新臺幣壹拾萬柒仟陸佰貳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
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林鴻達
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
書 記 官 林秀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