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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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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0 年度補字第 64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補字第六四○號   原   告 甲○○ 右原告與被告乙○○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壹拾萬元,折合銀元叁拾陸萬陸仟陸佰陸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銀元叁仟陸佰陸拾柒元,折合新臺幣壹萬壹仟零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 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柒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邦豪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   日                     法院書記官 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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