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0 年度補字第 64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補字第六四六號   原   告 甲○○ 右原告與被告長鴻營造有限公司等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貳拾肆萬柒仟陸佰柒拾叁元折合銀元肆拾壹萬 伍仟捌佰玖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肆仟壹佰伍拾玖元,折合新臺幣壹萬貳仟 肆佰柒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二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王碧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三   日                          書 記 官 莊滿美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