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九十年度補字第六五二號
原 告 第三波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振容
送達代收人 郭
右原告與
被告甲○○間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仟叁佰貳拾叁萬陸仟貳佰伍拾元折合銀元柒佰柒拾肆萬伍仟肆佰
壹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柒萬柒仟肆佰伍拾伍元,折合新臺幣貳佰叁拾貳萬
叁仟陸佰貳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吳青蓉
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法院
書記官 吳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