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九十年度補字第六六號
原 告 甲○○
右原告與
被告丙○○;乙○○間請求塗銷
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肆佰伍拾萬元,折合銀元肆佰捌
拾叁萬叁仟叁佰叁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肆萬捌仟叁佰叁拾肆元,折合新臺
幣壹拾肆萬伍仟零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十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許純芳
本裁定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