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九十年度補字第六六○號
原 告 甲○○
送達代收人:吳秀菊
律師
右原告與
被告義晟裝潢工程有限公司間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貳拾肆萬捌仟零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柒
仟肆佰玖拾肆元,折合新臺幣貳萬貳仟肆佰捌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
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丁蓓蓓
右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法院
書記官 陳素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