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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0 年度訴字第 1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1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桃園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伯誠               送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被告乙○○、甲○○發支付命令被告甲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捌拾壹萬零壹佰壹拾貳元,應繳裁判      費銀元玖仟叁佰陸拾柒元,折合新台幣貳萬捌仟壹佰零貳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捌仟零伍拾柒元      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叁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另將繕本貳份有關證物資料繕本送被告並副知本院      。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謝明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   日                            書 記 官 陳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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