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九十年訴字第一○二號
原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蕭介仁
訴訟代理人 陳思樺
被 告 樺築設計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四四二之一號
兼右一人
法定代理人 甲○○ 住台北縣○○鎮○○街○○○巷○○弄○號八樓
被 告 戊○○
乙○○
己○○
被 告 宇盛豐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健宗
被 告 元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志榮
被 告 佳壕實業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街○巷○號十樓之七
法定代理人 蕭湑楷
被 告 丙○○ 住台北縣三重市○○路○段○○○號二樓
王春香 住台北縣新店市○○路○○○巷○號十一樓
丁○○
右
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
兩造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依兩造週轉金貸款契約、進口物資融資契約
所載
,
合意以原告所在地之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而原告所在地係設在台北市○○
區○○街○○號,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自應由台灣士林地方法
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
轄法院。
三、依
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九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陳秀貞
右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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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記官 林秀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