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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0 年度訴字第 358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三五八四號   原   告 嘉新食品化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錦鎰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十月八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七 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九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黃書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九  日 書記官 陳俐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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