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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0 年度訴字第 392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訴字第三九二三號   原   告 臺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正井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合意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原告所提之保證書第三 條在卷可按,依民事訴訟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陳秀貞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三   日 ~B書記官 林秀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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