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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0 年度訴字第 396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三九六一號   原   告 翰昌廣告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麗鳳   法定代理人 陳秋華              送達代收人 陳國雄律師 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 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八月九日裁定命其於收受 裁定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九十年八月二十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 三、原告逾期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六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丁蓓蓓 法 官 林玲玉 法 官 林庚棟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六   日                             書記官 劉芳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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