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三九八○號
原 告 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送達代收人 甲○○
被 告 金德拉鍊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丁○○
己○○
庚○○
戊○○
右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六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
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歐陽漢菁
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B
書記官 曾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