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四二二○號
原 告 中華民國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
法定
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康寧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右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十月四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三
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陳報本件是否已
解除契約及
債權讓與通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許純芳
右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 日
法院
書記官 劉碧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