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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0 年度訴字第 422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撤銷股東會決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訴字第四二二五號   原   告 甲○○   法定代理人 林國瑞 右當事人間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公司之主事務所所在地設於臺中縣○○鎮○○路○○○號,有經濟部商 業司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資料在卷可憑,依民事訴訟第二條第二項規定,自應由臺 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六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陳秀貞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七   日 ~B書記官 林秀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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