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九十年訴字第四二二五號
原 告 甲○○
法定
代理人 林國瑞
右
當事人間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
被告公司之主事務所所在地設於臺中縣○○鎮○○路○○○號,有經濟部商
業司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資料在卷
可憑,依民事訴訟第二條第二項規定,自應由臺
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六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陳秀貞
右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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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記官 林秀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