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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0 年度訴字第 425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訴字第四二五五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伯欣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系爭事件合意由台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有借據影本在卷可稽,自應 由該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是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 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一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林鴻達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一  日                            書 記 官 林秀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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