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四五一九號
原 告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龍崎工廠
法定
代理人 許經世
送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東億營造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
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一)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玖拾陸萬柒仟叁佰捌拾柒元,應繳
裁判費
銀元叁仟貳佰貳拾伍元,折合新台幣玖仟陸佰柒拾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玖仟陸佰叁拾元。
(二)
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
準備書狀一件及
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六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高偉文
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中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六 日
法院
書記官 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