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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0 年度訴字第 451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四五一九號   原   告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龍崎工廠   法定代理人 許經世               送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被告東億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玖拾陸萬柒仟叁佰捌拾柒元,應繳裁判費      銀元叁仟貳佰貳拾伍元,折合新台幣玖仟陸佰柒拾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玖仟陸佰叁拾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六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高偉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六   日                     法院書記官 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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