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0 年度訴字第 452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四五二三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德南             送達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被告甲○○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佰貳拾叁萬叁仟零玖拾貳元,應繳裁判      費銀元壹萬柒仟肆佰肆拾肆元,折合新台幣伍萬貳仟叁佰叁拾貳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萬貳仟貳佰捌      拾柒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被告之人數自行將繕本送達被告。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劉坤典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   日                         書 記 官 王朝枝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