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四五二六號
原 告 乙○○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甲○○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甲○○已於
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一)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伍拾萬元,應繳
裁判費銀元伍仟元,
折合新台幣壹萬伍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
應補繳新台幣壹萬肆仟玖佰伍拾伍元。
(二)
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
準備書狀一件及
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六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庚棟
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六 日
書 記 官 劉芳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