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四五二八號
原 告 張貽翔即概念空間工程企業社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康泰納仕時尚網有限公司、樺舍文化事
業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
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一)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拾壹萬零貳佰零肆元,應繳
裁判費銀元
壹仟柒佰零壹元,折合新台幣伍仟壹佰零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新台幣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仟零伍拾捌元。
(二)提出
準備書狀一件及
繕本貳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七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賴 泱 樺
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七 日
書 記 官 孫 捷 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