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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0 年度訴字第 452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四五二八號   原   告 張貽翔即概念空間工程企業社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被告康泰納仕時尚網有限公司、樺舍文化事   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拾壹萬零貳佰零肆元,應繳裁判費銀元      壹仟柒佰零壹元,折合新台幣伍仟壹佰零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新台幣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仟零伍拾捌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貳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七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賴 泱 樺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七   日                      書 記 官  孫 捷 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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