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0 年度訴字第 455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四五五七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建助   訴訟代理人 韓兆明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被告甲○○、林碧安、林振宗發支付命令,   被告甲○○、林振宗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玖拾叁萬零捌佰壹拾壹元,應繳裁判      費銀元陸仟肆佰叁拾柒元,折合新台幣壹萬玖仟叁佰壹拾壹元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玖仟貳佰陸拾      陸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伍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將繕本逕送被告。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七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胡宗淦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七   日                          書記官 劉寶鈴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