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四五五八號
原 告 甲○○
送達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權利金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乙○○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一)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玖拾叁萬元,應繳
裁判費銀元叁仟壹佰元
,折合新台幣玖仟叁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
尚應補繳新台幣玖仟貳佰伍拾伍元。
(二)
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
準備書狀一件及
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七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曾部倫
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七 日
書 記 官 柯月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