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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0 年度訴字第 456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訴字第四五六○號   原   告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君澤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 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二十 四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依據授信約定書第十一條約定,立約人(即被告)及保證人對貴行(即原告 )所負之各宗債務,合意以台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自應由臺灣臺中地 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 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許純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   日                            法院書記官 劉碧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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