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四五六九號
原 告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富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
惟
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一)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佰叁拾肆萬陸仟壹佰玖拾元,應繳
裁判
費銀元壹萬壹仟壹佰伍拾肆元,折合新台幣叁萬叁仟肆佰陸拾貳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萬叁仟肆佰陸
拾貳元。
(二)
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
準備書狀壹件及
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七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林麗玲
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 日
書 記 官 王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