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四六一三號
原 告 甲○○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乙○○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乙○○已於
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一)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伍拾萬元,應繳
裁判費銀元伍萬元,折合
新台幣壹拾伍萬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
台幣壹拾肆萬玖仟玖佰伍拾伍元。
(二)
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具完整
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之
準備書狀壹件及
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四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蕭胤瑮
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四 日
書 記 官 方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