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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0 年度訴字第 461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四六一三號   原   告 甲○○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被告乙○○發支付命令被告乙○○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伍拾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伍萬元,折合    新台幣壹拾伍萬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    台幣壹拾肆萬玖仟玖佰伍拾伍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具完整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之準備書狀壹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四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蕭胤瑮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四   日                      書 記 官 方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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