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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0 年度訴字第 463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四六三七號   原   告 大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被告丙○○發支付命令被告丙○○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貳拾貳萬零柒佰玖拾壹元,應繳裁判      費銀元肆仟零柒拾元,折合新台幣壹萬貳仟貳佰壹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貳仟壹佰陸拾伍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三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楊絮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三   日                          書 記 官 莊滿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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