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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0 年度訴字第 466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四六六八號   原   告 福詮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進來   訴訟代理人 黃會勝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曾聲請被告甲0000000000集中場自治會   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柒拾叁萬伍仟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仟肆      佰伍拾元,折合新台幣柒仟參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      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柒仟叁佰零伍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四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曾部倫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四   日                            書 記 官 柯月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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