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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0 年度訴字第 468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四六八五號   原   告 強騏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丘月美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被告大鷹營造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柒拾肆萬貳仟肆佰貳拾柒元,應繳裁      判費銀元伍仟捌佰零玖元,折合新台幣壹萬柒仟肆佰貳拾柒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柒仟叁佰捌拾貳      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丁蓓蓓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法院書記官 陳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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