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四六八六號
原 告 得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何志明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洋歐企業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
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一)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佰陸拾壹萬零壹佰叁拾元,應繳
裁判費
銀元壹萬貳仟零叁拾肆元,折合新台幣叁萬陸仟壹佰零貳元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萬陸仟零伍拾柒元
。
(二)
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
準備書狀壹件及
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一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許純芳
右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一 日
法院
書記官 劉碧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