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四六八七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乙○○
送達代收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丙○○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一)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捌拾伍萬元,應繳
裁判費銀元貳仟捌佰叁
拾肆元,折合新台幣捌仟伍佰零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
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捌仟肆佰伍拾柒元。
(二)
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
準備書狀一件及
繕本壹份
暨被告當月最新
戶籍謄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九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博文
右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九 日
書 記 官 蔡嘉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