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0 年度訴字第 469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四六九一號   原   告 台灣土地開發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花蓮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中立   訴訟代理人 黃千晏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被告乙○○、甲○○發支付命令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捌拾伍萬玖仟壹佰貳拾玖元,應繳裁      判費銀元玖仟伍佰叁拾壹元,折合新台幣貳萬捌仟伍佰玖拾叁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捌仟伍佰肆拾      捌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貳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九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婷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九   日                            法院書記官 王 儀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