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四六九三號
原 告 國產實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磐昌營造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
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一)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拾萬零肆仟陸佰陸拾壹元,應繳
裁判費
銀元貳仟零壹拾陸元,折合新台幣陸仟零肆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陸仟零叁元。
(二)
交付送達費郵票貳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
準備書狀一件及
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一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林鴻達
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一 日
書 記 官 林秀娥